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20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本 會規定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應於經核准後六個月內開始募集,除 經本會核准外,三個月內募集成立該基金。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 營業之核准,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執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並換發營業執照二年內,未申請募集都市更 新投資信託基金者,廢止其兼營業務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