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一、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二、指示信託機構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核准之有關業務 。

本辦法所稱信託機構,指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委託,依都市更新投資 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並經本會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