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所募集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 基金淨資產價值總額,不得超過所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總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