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10條
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 准:

一、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二、發起人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三、發起人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七、都市更新計畫之發展狀況,或依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無增設都 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必要。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