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42條
本辦法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

第42-1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 屆期不能完成補正,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第43條
(刪除)
第44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零二 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