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每月定 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客戶。

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 日內,編製前項書件送達客戶。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淨資產價值減損達百 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 專設帳簿資產者,其委託投資帳戶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前一營業日減損達 百分之五以上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第一項書件送達客戶,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項比率得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約定調整之,惟不得高於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