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
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
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標
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標的之種類、數量
、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差異原因。
第一項分析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應按
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客
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時,其運用委託
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之作業流程,得於與客戶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
自行約定,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其相關投資或交易資料應按時序記載
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按客
戶別設帳,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
客戶得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不得拒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及
其相關商品,應將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退還之手續費
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作為客戶買賣成本之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