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 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