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30條
平衡型基金指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 十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者。

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前項投資比 率。

第31條
平衡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

第31-1條
多重資產型基金指得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 資產種類,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七十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 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

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第一項投資 比率。

第31-2條
多重資產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多重資產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