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股票型基金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25條
股票型基金指投資股票總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第26條
股票型基金之名稱表示投資某個特定標的、地區或市場者,該基金投資於 相關標的、地區或市場之有價證券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