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保本型基金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44條
保本型基金依有無機構保證區分為保證型基金及保護型基金。保證型基金 係指在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證機構保證,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 金保證之基金;保護型基金係指在基金存續期間,藉由基金投資工具,於 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護之基金。

保護型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保本型基金之保本比率應達投資本金之百分之九十以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增加保本型基金投資效率,得以利息或未保本之本金 從事國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遵守相關規範 。

第45條
保證型基金應經保證機構保證,保證機構並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保護型基金,除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清楚說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 構保證之機制外,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第46條
保本型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於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其存放之最高比率不予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