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基金之合併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88條
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受益人申 請買回或轉換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其他基金,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