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基金之合併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8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 (未召開者得免附) 。

四、合併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五、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 (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基金之資 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

六、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

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