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基金之合併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8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開放式基金,同為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及經基金 受益人會議同意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准與本公司之其他開放式基金合併。

但合併之基金為同種類、消滅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 新臺幣五億元且存續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容無重大修改者,得不經 受益人會議同意,向本會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