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79條
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本會核准後予以終止︰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 情事,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本會命令更換,致不能 繼續執行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 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二、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 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 務。

三、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本會所定之標準。

四、因市場狀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基金無 法繼續經營。

五、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 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 權利及義務。

七、其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宜者,本會得命 令終止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二日內申報本會備 查。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 二日內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