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基金之買回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投資國內之基金,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 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項規定之期限 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 憑證,其買回價金之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一、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基金。

二、於國外募集投資國內之基金。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

四、組合型基金。

五、保本型基金。

六、其他經本會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