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受益憑證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67條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