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受益憑證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6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 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前項所稱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 基金受益憑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