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基金之私募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55條
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 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 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七 條及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於私募基金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及第六十 五條規定,除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