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3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 向倍數(簡稱槓桿型 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 ETF)表現者,除依 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 或反向倍數表現。

二、為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