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業務人員,除從事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符合第五條之三所定資格外,應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

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 格。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 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者,並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法規測驗 合格。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 、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應具備前條 第一項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本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與本規 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發布日起三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 得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招 攬或協助辦理之業務人員,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二年內取得本規則所定資格 之一,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