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4條
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參加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 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委 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測驗合格,並經 同業公會認可者。

三、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測驗及認可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