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三、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四、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或招攬。

五、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銷售及私募。

六、內部稽核。

七、法令遵循。

八、主辦會計。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