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15-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 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 之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 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交易 情形。

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本會核定;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