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