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 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 定各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