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下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 ,並應申報本會備查:

一、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其業務人員及會員之負責人或業 務員因執行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 相關業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 或有金融機構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之處分 者。

二、對會員及會員代表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 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三、會員因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 相關業務發生訴訟事件。

四、會員入會或退會。

五、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六、理事會之決議。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 本會申報;第四款至第六款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