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 會申報年度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 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