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合併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1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外,參與合併公司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 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規定之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適用前項規定外,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 託業務之條件。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如有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本會得綜合考量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競爭力等因素,予以專案核准。

第1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參與合併公司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檢附 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足資確定合併意 向之日孰前者為準。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訊息 公開後,有客觀事實顯示無法完成合併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 理公告,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第18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參與合併公司之董事會、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二、合併契約書:除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 應記載對客戶之權益保障措施,如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合併,並應記載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之權益保障措施。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

四、參與合併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參與合併公司財務報告。

六、獨立專家對本合併案表示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書(包括計算換股評 價方法之合理性)。

七、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後組織結構暨營業處所之調整、合併後之經營 策略或方針、合併預計進度與時程、預計效益及未來二年財務狀況之 預估、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合併後原有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客戶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保障措施。

八、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許可函 影本(無則免附)。

九、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十、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意見。

十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申請合併時,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許可時,同時申請合併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得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