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業務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1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二、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四、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 外基金,不在此限。

五、為虛偽、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居間情事 。

七、保管或挪用客戶之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八、意圖利用對客戶之投資研究分析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 謀求自己、其他客戶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九、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任事項及其他職務所獲悉之秘密。

十、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十一、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

十二、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 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 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三、自行或委託他人製播之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以非事業之受僱人擔任 節目主持人。

十四、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

十五、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鼓動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 之交割義務、為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十六、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十七、以非登記名稱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或其他業務行為。

十八、以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贈品。

十九、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二十、與他人約定利潤與營業費用分成,並以本公司或受僱人名義參與經 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十一、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第一項事業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 律或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同業公會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