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業務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1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 誇大或偏頗之情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於事實發 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

第一項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 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應 錄影及錄音存查,並至少保存一年。

本會得隨時抽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錄影及錄音等相 關紀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