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基金之募集程序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