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基金之募集程序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向本 會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財務或 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 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 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