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基金之募集程序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 核准:

一、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

二、以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