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基金之募集程序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