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基金之募集程序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外, 應檢附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 報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 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之募集案件,如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或為貨幣 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由本會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但已依第十 八條取得中央銀行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