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內容 ( 98 年 07 月 24 日)
第23條
委託人及專業估價者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概況: (一)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記載事業簡介 (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 用評等) 、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所持信 託財產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及受處罰情形。 (二) 委託人為個人者,應記載姓名、所持信託財產之持分,是否為受託 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三) 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告內容及債權人有無 聲明異議之情形。

二、專業估價者概況:包括姓名、主要經 (學) 歷、資格條件及最近五年 受處罰情形,並敘明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間 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三、其他本會規定之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