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附則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68條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罰。

第69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 及第四十七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 布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施行;一百零三 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七條之一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