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54條
證券商投資之海外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海外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 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 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前項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項,應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商依第一項轉投資海外事業,其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暨第五十二條第 五款規定應檢具之海外事業管理辦法,得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併前項相關 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