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53條
證券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 向本會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證券商或其海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解散或停止營業。

四、變更機構名稱。

五、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八、重大違規案件或海外地區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九、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商應於事前申報;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事項,證券商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營業 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