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53-1條
證券商經本會核准投資海外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所投資海外子公司之業務報告,該業 務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二、於每月申報月計表時,應併同檢送所投資海外事業之營運狀況。

三、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海外事業之基本資料。

四、本會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