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49-1條
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非證券期貨機構應向本會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