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合併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48條
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為上市或上櫃證券商者,應於合併後六個月內委託會 計師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三份專案審查報告,分別送交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