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合併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47條
證券商申請合併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計畫內容(含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 後業務區域概況、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事 項)、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與適法性及依金融機構合 併法第六條審酌因素之評估等分析。

三、合併契約書:除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外 ,尚應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

四、存續機構及消滅機構股東大會會議紀錄。但證券商依企業併購法第十 八條第六項或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合併,得以董事會會議紀錄替代。

五、合併之決議內容(董事會議事錄)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 通知)等證明文件。

六、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資料。

七、會計師對合併換股比率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

八、合併前一個月月底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九、合併換股基準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 錄、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十、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上市或上櫃證券商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或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 務規則關於合併規定之同意函或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因合併擬成立新設證券商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由新設證券商 之發起人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設立之許可:

一、發起人名冊。

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四、新設證券商之章程。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二項規定所需之書件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