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44條
證券商於受託買賣時,不得利用受託買賣之資訊,對同一之買賣為相反之 自行買賣。但因經營在其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依其報價應賣,並 同時申報買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