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38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 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券商應於 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證券 商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外,不得動用該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