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36條
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應先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具備合理 之資訊,並不得保證所推介有價證券之價值。

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屬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者,應依 證券交易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屬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買賣者,應依 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上開管理辦法應函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