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35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 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 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