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32條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 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 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以自有資金與信託資金在同一日內作同一有價 證券之相反自行買賣者,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並報經本會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