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31-4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 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本會規定者,除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已改善外 ,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